OH~YEAH,第二次期中考結束了,可以稍微的輕鬆一下下,
維護趨近於荒廢的BLOG。這應該是件開心的事,但,這篇事實上不怎麼開心......
(不開心!?去偷個菜吧!)
098-11-28補記:發完考卷以後,我也不太開心了(茶)
不曉得是不是因為上了高中,還是一間校風挺自由的高中,學校不太會幫學生做事,
需要辦什麼手續、申請什麼東西,請自行接洽各處室,
連「進德教育」都是「要就趕快來」了說......
「自己的權益自己顧」是目前為止除了學業之外最大的收穫。
很久以前我就想寫這篇了,只是因為家裡有人發生了某事,才再度激起我發表文章的動機。
本篇的對象是國民中學。
我知道翻舊帳很不道德,但,經過國中3年,我知道道德並不能當飯吃。
缺德?那又怎麼樣。(那就去進德吧,最近進德教育是唱歌呢!「遠山鬆脆~土石隆隆~吾校......」)
反正一個會為了「校務評鑑」而在短短的一週之內假裝出「溫馨」以及「教學正常化」,
而在評鑑後形象瞬間解體的地方,也稱不上有德啦!
某校在校務評鑑中表現相當差,我深感欣喜(無誤),
所以某處的〈品德教育行動方案〉還真的是請您看看就好別太當真。
(所謂上行下效,上面都OOXX了,還能期待下面怎麼樣?)
看起來好端端的一間學校仍然有其「瘟腥」之處,經察覺及實際經驗,
發現其中又以國民中學最為瘟腥,在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老師體罰學生之後,
換來的不是更加和諧的校園,而是動輒警告、記過,再搭配校務會議修正畢業條件,
凡記滿三大過者(27支警告)者無法取得畢業證書,且溯及既往,
即當時九年級的我們也適用這條打壓同學的要點,
導致來不及銷過,無法順利取得畢業證書。
不體罰了(事實上還是有,歡迎各及督學前往「突擊」檢查),但面對行政處分,
學生仍然「咎由人取」。肢體暴力「看似不復見」,轉為地下秘密進行,
精神暴力還是存在著......
國中也有所謂的「學生自治會」,但這東西不但不能吃,還不知道是要做什麼的,
我當了一年的「自治會代表」,只集會過一次(囧)
完完全全沒有幫學生爭取到任何的權利,好像學校制定相關規定的時候,都不用經過自治會的齁。
(那為什麼高中在修訂考試規則的時候,學校要求班聯會必須要有一定的人數出席勒?)
學生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?
好樣的大哉問。
以下僅針對公立學校而言,我國政府原則上尊重私校自主經營權,
不介入也很難介入(除非嚴重的行政疏失)。
當學生自身或是其監護人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,
冷靜一點的就是打電話或是親自前往學校找原處分老師「溝通」(嗆聲?)
激進一點的則是會打電話或是直接約談校長「傾訴」(告狀?)
再激進一點的就是像該校上級機關,例如直轄市、縣、市政府教育局訴願(也算是告狀)
要不然就是使出大絕招,一通電話打到各大媒體提供資料,其中又以水果日報效果最佳(報料?)
原則上前三項仍然屬於體制內的權利救濟,最後一項則是看點大不大,能搏到多少新聞版面,
使出大絕招之後,一般的學校都會很癟三的以最高的效率處理,
且包君滿意,以達到息事寧人的功效。
但是在消息過後,還很有可能被很不要臉的學校以「損害校譽」等理由再記過,
並且予以「恐嚇」,學生甚至也有可能遭到學校批鬥。
繞了一圈之後,學生的權益還是沒有得到合理的保障。
接下來的文字可能會遭到部分人士批評為「教壞小孩」,但是,
我主張這是「合情合理合法的權利救濟」,當然,你不一定要認同我,但也不能阻止我說。
當你在學校受到學校的不合理懲處何感到不服時,你可以:
1.向貴校的學生自治會/班聯會申訴,如果他們夠力的話,一般來說都很無力啦XDD
2.向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
根據《教育基本法》第15條
『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
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,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
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。』
各直轄市、縣、市政府應該都有類似
「XX縣(市)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」之類的要點規範,
而其所屬之各級學校也應該要有諸如
「XX縣(市)立XX國民X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」的東西出現,
找找學生手冊,你會發現的(沒有!?嘿嘿,直接往下看)
依照它的程序以書面方式提起申訴,當有申訴案件時,應該要在一個月內開會。
那份申訴表是你的主張,越精確越詳細越好,你有什麼要求也可以寫在上面。
你有可能已經發現申評委員多數還是校內教師,不過請不要為此而感到拘束,
因為你在替自己爭取權益,越替自己辯護(找不到更好詞),
委員們越會知道這小朋友不是來亂,而是有主張的。在教學現場,
學生確實是所謂的「下位者」,惟在申評會的時候可以實現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,
完整的表述自己的主張,甚至勇於質疑原處分人做出此處分的合理、合法性。
例如遭到老師惡意記過或是拳打腳踢,即可以要求學校撤銷處分以及主張該老師公開道歉。
(尊師重道?如果出錯的是老師,他當然要負起責任)
當然啦,不實的內容以及粗俗的語句是不適合出現在申訴表上面的,
畢竟,這是申評會而不是批鬥大會。
當然摟,申訴的案件不一定會成立。如果你覺得開會的過程中有任何的不公不義,
你又有更充分的理由做下一項動作。
3.向學校之上級單位陳情
如果是縣立學校,其上級單位就是縣政府教育局;
如果是市立學校,其上級單位就是市政府教育局;
如果是國立學校,其上級單位就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。
事實上這一步叫做「訴願」,說明白一點就是「告狀」。
上面說到,公立學校如果沒有「申評會」的話,是學校嚴重的疏失,
這點學校絕對站不住腳,請勇於訴願,一定會成立。
如果學校在一個月內沒有召開會議,這算是學校怠忽職責,
這學校也一定站不住腳,也一樣勇於訴願,也幾乎會成立。
如果有申評會有任何不公不義的事情的話,同樣也可以在這裡陳情,
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教育局發個公文到學校「關心」;
積極點處理的話就是教育局派位督學到學校「考察」。
事實上兩者都不錯呢,一般來說效果都挺棒的,也不會鬧的太大。
如果你再訴願之後遭到校方懲罰或是批鬥,別害怕,再訴願一次,
一定會很成功。
4.大絕招--訴諸媒體
這一步極度不建議一開始就使用,主要原因有:
1.學校很可能以「損害校譽」為由對你迫害
2.鬧的很大,不得安寧,效果不一定好
如果真的要走到這一步的話,最好還是先跑過第二項或是第三項,
效果不彰後才搬出大絕招。這想法是出自於本校校長在新生訓練時提到的:
「學校有義務提供同學暢通的申訴管道,如果你對學校有任何的不滿,
請先行使用校內管道申訴。如果校內申訴管道沒有辦法提供你合理的回應,
或是管道根本不通的時候,就任由你向校外申訴吧,這個時候我沒有什麼話好講,
否則,我們將視其為『損害校譽』的行為」
根據這段言論,事件鬧上媒體之前,請先鬧上班聯會/自治會或是申評會,
再來是上級機關,最後才是媒體。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不要讓做錯事的(這裡指學校)有話說,
以保護學生的權益。
這樣知道了嗎XDD
說了這堆只是希望有多一點人知道,當受到不合理的處分的時候,
一定要勇於尋求途徑以權利救濟,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,自認倒楣。
所謂「不合理的處分」係指明明沒怎樣就受到了處罰,如果你因為天天遲到、霸凌、鬥毆、
偷竊等理由被記過,我只能說,這叫做活該,你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講到後來怎們好像是在跟學校、跟老師作對?
我無意與學校以及老師作對,學習路上我遇到很多老師,
到現在我也跟好幾位老師有良好的互動。
我也清楚鬥到後來只會兩敗俱傷,誰也得不到好處。
如果你是老師,你可能會極度不認同我說的話,因為我在削弱老師的「權威」,
也可能擔心學生們看到這篇以後都會採取相似的模式替自己救濟。
原則上,我仍舊相信教師的專業自主權,只要這處罰裁量適切,
且能夠向學生以及監護人說明懲處的原因,就不會發生上述的問題,
我認為沒有所謂「冥頑不靈」的學生,因為真正「冥頑不靈」的根本不會留在學校給人管教。
如果你是上面講到的「某校」高層,可能真的要好好反省了,
學生請老師反省?Why not?很駭人聽聞嗎?
一間學校能夠到「眾人騎嘸人疼」的地步也真的是不簡單呢。
如果你真的是老師,無論是有意或是無意看到這篇文章,然後讀到這裡,
並且還能夠保持氣質的話,那你真的是位「好老師」,學生被你教到,真的很幸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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