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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
和同學間因為「收東西」起了爭執,
而收的東西不是「七億」,也不是「成績單」,只是一張回條。
而且還是一張交或不交都沒有關係的回條。
事情是這樣發生的:

敝班「盡忠職守」,不,
這一次我覺得是「狂妄自大」的班長要收回條了,
想當然耳,一定收不齊,就在當日十五時五十八分,
此號人物突然以
「大家欠他二百萬」、「潑婦罵街」、「耳提面命」及「河東獅吼」
的語氣「咆嘯」到:
「收個東西要拖這麼久、缺德ㄝ!」

我回她:「那又怎麼樣?」

!@#$%^&*(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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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實在是沒有辦法「放任」「放縱」自己情緒的人,
於是我回了她的話。沒想到她並不在乎,還有點變本加厲一樣子,
似乎仗著她的「上級長官」(不是導師,是總管班長的處室行政老師)
跟她很熟,一定會挺她似的,對著全班咆嘯,
繼續「該N」道在意不在意這張紙條之類的話。
重點是,如果不要交大家也沒有人會想交,
她並不清楚:「have to do」與「want to do」之間的差別。

十五點整上課了,老師發下考試卷考試,
大家安靜下來,除了比摩擦考卷與翻頁之外,沒有太多的聲音。
我隱約聽到她在哭。

我並不同情她,我覺得她是自找的,我沒有理會。
看似可憐,可是我覺得「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」,
Let she go. Let she be.
我不想涉及太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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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認為,收東西的人必須了解交東西的人的心理,才能和平。

一、期限到之前可以不用交。
規定星期五才要交出還的作業,不能逼他在星期三就把它寫完,
只要在期限以前交出來都是可以的。
就好比十點開車的火車,最晚十點上車即可,
火車不能提早開離出站,更不能要求乘客六點就要來等車。

二、要有「收不齊」的心理準備。
尤其是最容易的事情。雖然說「最平凡的東西最容易被人遺忘是很弔詭的」,
可是事實就是如此。今天都市裡的居民會認為便利商店很平凡,就沒去注意。
「白痴ㄛ,便利商店滿街都是注意這個幹麻啦!」就是這個心態。
交出最容易的回條(簽名撕下來)很容易,也最需要被提醒,
但是提醒的方式絕對不是上述的行為。

三、收不齊並不能怎麼樣。
如果作業忘寫,可以補寫。東西忘了帶,你要拿著槍抵著他的頭押解到他家去找,
還是要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強行進入寓所搜刮?
頂多只能叫他明天記得帶,不然還要怎麼樣?
所以我很不喜歡收東西。可是被指定了,又能怎麼辦?
只好去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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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說還休。

隔日(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)
上體育課時遇到了「上級長官」,她對我說:
「不想交『XX週訊』回條齁!」
我回:「不想交可是不交不行啊!」
(好個「have to do」與「want to do」的問題啊!)

顯然所謂「班長」有向她「訴說」了,
(不過依據表情及語氣,她也知道「班長」說的話大都
「誇大不實、報導偏頗」←這是人的本性姑且原諒。
沒有完全採信她的說法。(好險保住了我的一世英名......竊笑中)

這件事情平息下來了,可是還沒有結束。
我與她之間似乎還找不到平衡點,類似蘇美冷戰一樣。

下午放學時,「班長兼國文小老師」要發下考卷要我們訂正,
這個時候大家歸心似箭,沒有人給予理會。
她打算請還在場的同學幫忙發(ㄝ?用叫的好像不叫作「請」),
有的是掉頭走人,有的是不甩它,
可是還是有好心人給予援助。我當然不是這些好心人。

她又不高興了,說什麼大家一起發比較快,(OK. Fine.)
還說明天早自習就要收訂正,要讓不在場的人沒時間完成等等。

她這兩天的行為我感到很不滿,在此表達我心中的不悅以及強力的譴責。
透過老師對她的信任來懲罰同學更是可惡!
班級幹部及小老師都沒有懲處同學的權利,憑什麼它可以這樣做?

權力越大的人所需盡的義務及被規範的事情越多,
就像總統並沒有穿背心海灘褲踏著拖鞋到巷子口買鹽酥雞的權利。
就「機會成本」而言,這是必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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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規範並不能強制套用在每個人身上,因為它的標準不一。
並不是每個人都認為等到最後一天才要交出來叫做「缺德」。
每當有人提到什麼「道德沉淪」、「是非不分」等議題時,
我的內心答案大都是:「什麼叫做沉淪或偏差?」以及「那又怎麼樣?」。
對外我不表示意見,就因為「那又怎麼樣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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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公好義、自私是人的本性,可以原諒,
我也不是一個因公忘私的人。
在處理公共事務上,自己的需求或目的不可以擺在第一順位,
還需要多替「被領導」設身處地。
做一位好的領導者不容易,要顧及的事情太多了,
總是會顧此失彼,這也是人之常情。
但這絕對不會是「狂妄自大」合法化的依據。

濫權、放縱的行為令人不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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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yiting10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